一、项目编号:[350001]FJXW[GK]202400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肿瘤医院内镜主机、电子胃镜等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州通医疗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9号
被投诉人1:福建省肿瘤医院
住所地:福州市福马路420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301号东南医药大楼6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九州通医疗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广东)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卫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肿瘤医院内镜主机、电子胃镜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XW[GK]2024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该公司技术分扣11分,价格分满分,商务分全部响应,理应是满分,却被无故扣掉5.7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新卫招标公司接受省肿瘤医院的委托,于2024年3月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4年3月29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北京致新中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九州通(广东)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向新卫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新卫招标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九州通(广东)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九州通(广东)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九州通(广东)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材料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九州通(广东)公司认为“在商务部分评分中遭遇不公平竞争”,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仅系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九州通(广东)公司依据主观判断,主张商务分理应是满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9日